东西问·深问丨庞军:中国减碳路如何跨越“气候变化陷阱”?******
中新社北京10月11日电 题:中国减碳路如何跨越“气候变化陷阱”?
——专访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、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庞军
作者 徐雪莹
气候变化是否为西方限制发展中国家的陷阱?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,碳减排确实会以牺牲一定的经济增长为代价。近年来,美国更以“苛刻财政和经济负担”为由,曾退出《巴黎协定》。
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,其“双碳”进程何以同经济发展“双轨并行”?又如何以更短时间实现全球最大碳排放强度降幅?
“这些年,中国在提升能源使用效率、大力发展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。”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、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庞军日前接受中新社“东西问”独家专访时指出,经济结构变化会影响能源需求总量和能源结构,推行低碳理念同样能带来更多商机。中国通过双碳“1+N”政策体系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、建立健全碳定价等市场机制作用、大力发展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技术、加大碳捕获碳吸收技术开发利用等综合举措,有决心和意志如期完成“双碳”目标,贡献国际环保事业。
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:
中新社记者:中国如何以更短时间实现全球最大碳排放强度降幅?其降碳举措和西方相比有何不同?
庞军:从碳达峰到碳中和,美国从2007年到目标2050年间隔43年,欧盟为71年,中国承诺实现的时间只有30年。
在碳减排上,中国如今面临的一些困难,是西方当年所没有的。西方提出减碳计划时,基本已走到工业化后期阶段,产业结构转型较为彻底,很多高污染、高耗能、高碳排放行业都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。中国由于人口、产业、技术等因素,加上国际产业分工的一些阻力,难以通过产业转移来减碳。同时,中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主导的化石能源为主,碳减排任务更艰巨。
虽然只有30年时间,但中国有决心和意志如期实现“双碳”目标,具体行动包括以下几点:
首先,立足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,大力提升能源使用效率,降低单位GDP碳排放量,同时大力发展新能源、可再生能源。目前,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已跻身世界前列,水电、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居全球前列、新能源汽车市场迅速崛起,都利于减碳。
宁夏银川市贺兰县“渔光互补”发电项目。(无人机照片)袁宏彦 摄其次,在顶层设计上,中国提出双碳“1+N”政策体系,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表、路线图。对能源、工业、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等不同行业,针对重点领域出台碳达峰实施方案,梯次有序开展碳达峰行动。
再次,同西方相比,中国采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办法。即在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,推进大气污染防治,加大氮氧化物、挥发性有机物(VOCs)、二氧化硫等传统污染物的协同减排力度。
最后,中国建立了全球最大的碳市场,相比于西方国家碳市场的体量更庞大。未来可以利用全国统一碳市场,纳入不同行业,通过核证自愿减排量(CCER)交易、碳税、可再生能源配额、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、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等措施,形成针对高耗能行业的有效减碳手段。
线路工人在安徽省淮北袁庄境内进行晋北-南京工程±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施工作业。该工程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2条重点输电通道之一。王文 摄中新社记者:乌克兰危机等国际局势下,全球能源价格飙升,欧洲国家持续面临“油气荒”。这会否延缓各国迈向“双碳”的步伐?对中国能源结构转型有何影响?
庞军:从短期来看,欧盟大量依赖俄罗斯天然气资源,乌克兰危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欧盟的低碳转型战略。
欧洲难以获取俄罗斯天然气,又即将面临冬季采暖压力。此时能源安全显然更优先于低碳与能源转型。为解决冬季采暖等能源需求问题,德国、意大利等国可能会重启燃煤发电,或延缓燃煤电站关闭时间。这甚至可能影响到欧盟在2030年底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55%的目标。
从长期来看,各国最终还是会向低碳方向迈进。若乌克兰危机持续,欧洲可能会重新考虑其能源转型路径。一会设法降低对俄罗斯的能源依赖,加大能源供应多样性。二会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力度,如加快开发太阳能、氢能等能源。
对于中国能源转型,乌克兰危机的直接影响没那么明显。中国能源结构以煤电为主,区别于俄罗斯供应的天然气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俄罗斯反而有更多的清洁天然气可以供给中国,有利于中国增加清洁能源。但乌克兰危机对欧洲能源的影响也给中国能源转型带来启示,过度依赖国外能源资源,会令本国能源安全存在隐患。
2022年10月,天津LNG接收站二期项目有序进行中,确保5#、6#储罐供暖季前投用。中新社发 王军 摄中新社记者:中国能源结构偏煤,产业结构偏重,减污降碳仍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。“双碳”行动中会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能源安全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?中国能源转型道路何以同经济发展相协调?
庞军: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,在中国短时间内难以改变。要保证能源安全,必须充分认识到煤炭在中国能源中的主体地位,保证煤炭持续稳定供应。同时,把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作为重要抓手。一方面,对煤炭企业采取适当措施,在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上给予适当支持,促进其技术升级。另一方面,重视能源供应多元化,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。
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亦然。“双碳”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,不能因为追求“双碳”目标,就对碳排放高的重要行业“一刀切”,而要挖掘、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的潜力。
当下,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,要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。能源转型同经济发展相协调,须降低化石能源使用比例,促进能源多元化,加大对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。这些都有赖于技术支撑。因此,还需不断开发新能源、节能增效等技术,通过技术挖掘转型潜力,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能得到持续供应。
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境内的茨河(黑河)水系与设立的风力发电装备相映衬。王彪 摄同时,经济发展也是能源需求重要的驱动因素。能源需求通常会伴随经济发展不断增长,但经济结构变化也会影响能源需求总量和能源结构。发展高新技术、金融服务等高附加值产业,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改造,有助于加速能源转型进程。
中新社记者:中国幅员辽阔,不同地区在资源禀赋、产业分工、经济发展、碳排放水平等方面差异明显。中国各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有何不同?全国碳市场的设计如何考虑省际碳公平问题?
庞军:中国西部地区能源资源丰富,特别是新能源、可再生能源等,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;中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较突出,重工业、化工业占比较高,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发达;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,往往依靠外部供应能源。
中国各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,要充分发挥其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,才能在全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格局下,使各区域产业结构趋向合理,形成区域间协同分工。
东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传统产业改造和技术创新,发展外向型经济,如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、数字产业,提升国际竞争力。中部地区重化工业比例相对更高,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,引导高消耗、高排放、低附加值产业向低消耗、低排放、高附加值产业升级,推进第三产业发展。西部地区未来可作为中国新能源产业重要基地,为其他地区提供优质的清洁能源。
其中有一点尤为重要,即防止污染产业的跨区域转移。不能说东部地区要发展,就将污染产业转移至西部;西部地区为提升GDP,就把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承接过来。
全国碳市场设计也应考虑到省际贸易问题。省际贸易中,能源产业较密集或重化工业所占比例较高的省份,往往会为外省承接一部分碳排放;经济发达且产业结构中以高附加值产业为主的省份,则会将部分碳排放转移到外省。
因此,为解决省际碳公平问题,首先要充分考虑碳排放的空间分布特性,科学界定各省碳减排责任。对于高耗能省份,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发放要有所倾斜。配额过于宽松,起不到约束作用;过紧又会给这些省份的产业带来很大影响。因此,碳配额应当适度,并给予调整空间,让各省份有时间逐步调整能源结构。
其次,从长远来看,真正的功夫应下到碳市场之外,即通过资金、技术、人才等支持,帮助高耗能省份尽快升级改造产业结构、能源结构。例如,通过适度的碳配额拍卖筹措碳减排资金,用以支持传统省份进行节能改造与产业技术升级,缓解因省际分配效应而加剧的地区不公平。
中新社记者:作为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,世界减碳历程有否可参考的经验?中国这场“双碳”变革又能为国际环保事业带来什么?
庞军:发达国家在减碳历程中,通过立法引领、财税刺激、科研指导等手段,促进企业减排降污,限制了高污染、高能耗行业的发展。同时,向民众推广低碳文化、低碳理念,在全社会形成崇尚低碳、清洁能源的良好风气。其为全球减碳做出的各项有效举措值得借鉴。
中国“双碳”变革必将为国际环保事业作出贡献。
一则,中国作为目前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,在实现“碳中和”的进程中,对全球减排的贡献毋庸置疑。中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推进新能源发展,进行低碳变革,为世界环保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。
二则,让世界看到中国践行“双碳”理念。其他国家可以从中国的行动措施中获得经验借鉴。同时,形成示范效应与国际减碳风气,给部分消极国家带来压力,倒逼其推进减碳事业,最终促进全球减碳。
航拍塞罕坝千年秀林。(无人机照片)韩冰 摄最后,中国推行低碳还能带来更多商机。例如,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、开发新能源汽车等,均涉及数字化改造。这意味着部分企业在新领域的商机,也有助于加速国家新能源技术创新,甚至带动全球新能源技术的发展,为经济与生态带来双重增益。(完)
受访者简介:
庞军,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,教授,博士生导师。主要研究领域为资源与环境经济学、能源与气候变化经济学。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生态文明教育研究分会学术委员会成员、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、中国人民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研究员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,9语种权威发布 |